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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交通违法有偿“销分”被判五年

2013年07月26日 13:4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聊城“车虫”段某多次行贿福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人员,帮助客户“销分”。近日,段某因涉嫌行贿被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记者从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2013年上半年,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查6起福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人员与一些“车虫”勾结,采取只罚款不扣分手段,处理外地交通违法,借机非法敛财100余万元的系列贿赂窝案。该案的行贿者都是“车虫”,遍及山东省多个地、市,侦查人员通过紧锣密鼓的侦查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陆续归案,现已审查起诉。 

  段某就是其中一个“车虫”,他来自聊城,在聊城代理二手车、年审、上牌和违法处理等业务。段某在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为帮助客户处理交通违法记录以从中谋利,给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科违法处理岗协警孙某和车管所协警黄某某(两名涉案人员均已另案处理)“好处费”,由孙某利用职务之便,登录烟台市公安局交警网络系统,为段某提供烟台市以外的违法车辆,进行只罚款不扣分的违法操作。 

  经查,段某按所处理的违法,以每分20—45元不等给予协警人员好处费54笔,共计136067元,段某自己获利17000元。 

  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段某的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向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的情形,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法院对段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车虫”段某行贿协警一案,是新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第一起被判处实刑的行贿犯罪案件,有力地震慑了交通管理领域的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常洪波 李炳梅 陈正)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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