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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想加工资福利可找老板“讨价还价”

2013年07月31日 10:16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工资怎么发、发多少,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你也可以找老板“讨价还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并公开征求意见。8月30日前,市民可以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地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编:330046。电子邮箱:jxrdfgw@163.com

  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待遇可“讨价还价”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哪些收入可协商?

  工资奖金福利都可以谈

  《条例(草案)》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加班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13个方面。

  协商就能涨工资吗?

  工资协商不能“漫天要价”

  《条例(草案)》提出,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

  如何落实协商结果?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

  《条例(草案)》提出,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报送人保行政部门审查。

  工资集体合同书面审查意见对工资集体合同无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协商双方在15日内未收到人保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人保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合同书面审查意见对工资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内容重新依法协商,并将修改后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人保行政部门审查。

  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5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1年。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协商程序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有争议如何处理?

  协商不成可申请主管部门协调

  《条例(草案)》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保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人保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拒绝协商怎么办?

  企业拒绝协商工资可处3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集体合同报送人保行政部门审查的,由人保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人保行政部门可以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职工方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保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工资;本人不愿恢复工作的,由人保行政部门责令企业给予职工方代表年收入2倍的赔偿。

  首席记者 吴跃强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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