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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欠薪347万元 包工头求助法律援助维权

2013年07月31日 11:37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对于四川省泸县云锦镇花园村的务工人员桂成维来说,在甘肃永登近两年的打工生涯无疑是场“噩梦”。“原本指望让老婆孩子过上好日子,结果为了159名工友的工钱,我被逼得走投无路,除了拿出自己的80万元存款垫付工友工资外,剩余资金无处解决。”今年42岁的桂成维在建筑工地摸爬滚打20多年,从最初的打零工到成为包工头,桂成维对生活充满希望,直到此番遭遇欠薪,他的梦想碎了一地。

  2011年5月,桂成维从网上了解到,永登县团结街正筹备修建商品房,该项目施工周期不长,在详细查阅承包方甘肃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站内容以及承接资质后,桂成维心动了:“算算一年下来起码能赚个六七万元,我开始召集亲戚朋友们,有钱大家一起赚。”

  在拖欠347万元劳务费的情况下,159名工友被迫退场。桂成维感觉“被人一棒子从美梦中打醒”。为了讨要劳务费,桂成维苦苦奔波半年之久,但结果并不理想。“利兴公司虽承认拖欠劳务费,却由于其自身的工程款遭到拖欠,导致没钱支付给我们,”桂成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苦闷地说道:“未来一片迷茫。”就在桂成维和工友迷茫时,他们找到了兰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系列的了解之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为桂成维等提供了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为159名来自地震灾区的农民工维权。

  2011年5月25日,桂成维带着159名四川老乡来到永登县团结街57号,与甘肃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正式承包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名都3号楼、4号楼的部分工程。工程期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工期460天。施工到了2012年初,工人的工资开始发发停停,在伙食、生活逐渐不能保障的情况下,159名工友执着坚持到工程主体施工完成。2012年7月5日,将盛世名都工程项目的发包方“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方“甘肃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在案件的公开庭审中,利兴公司承认自己拖欠347万元劳务费的事实,之所以迟迟不能兑现,是因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民盛公司不能依约及时支付工程款,其代理人称:“2012年7月9日,民盛公司组织监理公司对盛世名都3号楼、4号楼A段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但在工程款的支付上,却拖欠10881349元

  至今,正是民盛公司不依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致使利兴公司无钱及时支付农民工兄弟的劳务费。”利兴公司恳请法院依法判令民盛公司支付工程款。

  对于以上说辞,身为第二被告的民盛公司并不认可,民盛公司认为自己不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外,还承诺自己已经付清项目工程款,不存在拖欠现象。并声称由于利兴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现如今,盛世名都工程尚未通过工程验收。但在稍后的庭审中记者得知,民盛公司代理人口中讲述的“没通过验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盛世名都建筑,如今却已经进入预售阶段。

  7月26日,本案进行判决,判决书中表述,被告利兴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付给原告159名农民工劳务费,同时驳回了原告对民盛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意味着在利兴公司无力支付159名农民工劳务费的情况下,桂成维他们拿到自己血汗钱的那一天看似还是有些遥远。但是桂成维说,不管怎样他还是相信正义相信法律,他会继续通过法律的正规途径帮大伙讨回工钱。而对此兰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也表示会对农民工兄弟支持到底。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代理本案的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吴奇泽律师认为发包方对拖欠的劳务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奇泽律师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这条规定,他认为第二被告民盛公司作为本案的发包人,因其欠付承包人利兴工程款1083万元,致使承包人利兴公司欠付159名农民工劳务费347万元无力支付。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以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认为发包方对欠付的347万元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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