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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家有8万元汽车不能认定为“低收入”

2013年08月07日 15:12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获悉,南京正式调整了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增加了家庭人均财产方面的规定,并首次明确“拥有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将不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主要针对江南六城区。

  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家庭人均财产方面,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另外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将不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家庭人均财产方面,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中,认定条件和标准比较粗线条,在收入方面的门槛只是针对家庭人均月收入有具体规定,例如此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方面的门槛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

  新标准除了规定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外,对于家庭人均财产以及家中车辆情况,都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这样的规定将有望杜绝“开豪车申请保障房”的现象。

  此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相关通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房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施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记者 肖雪)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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