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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立法规范高速公路收费

2013年08月07日 16:38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快速运行。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高速公路在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2006年施行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省高速公路发展的现实要求。特别是2011年以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我省现行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修改和增加相关规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管理的规范化,更好地服务我省转型跨越发展。

  《条例 (修订草案)》中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车辆通行费以外代收其他费用;不得在收费后不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不得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不得刁难、勒索驾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不得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行为。作为高速公路使用人不得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不得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不得调换、使用伪造通行凭证;不得妨碍计重器具正常计重;不得强行驾车冲闯收费站;不得故意滞留、堵塞收费道口;不得侮辱、威胁、殴打收费人员;不得有其他故意扰乱高速公路收费及通行秩序的行为。

  对于一些人员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摆摊设点等安全隐患, 《条例 (修订草案)》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等行为,以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行车安全。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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