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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市禁看监控惹争议 网友:“此地无银三百两”

2013年08月08日 15:1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时下,公共监控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连家门口的小超市都有录像监控,对违法犯罪构成了严厉威慑,但管理不善,“想看就看”,也会带来“双刃剑效应”,加剧了隐私权的流失,联系到最近沸沸扬扬的上海法官“集体招嫖”事件,爆料人获取视频资料的方式也不够体面。据爆料人称,视频是他假称东西丢失要求查看酒店视频获得的。此事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涉案法官目前被停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也由此被网民视为反腐利器。

  就在公众高度关注此事的时候,被曝出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10月1日起,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没想到这条规定立马被网民与上海“视频反腐”事件联系起来,认为“上海高官塞翁失马,河南领导亡羊补牢,反应真够快的。”尽管新规初衷是保护隐私,与网络监督并不冲突,但“过度联想”也折射出公众的“反腐焦虑”。

  有网友愤怒表达:这个叫保护贪官!要都这么安排了,上海的视频大家不就看不了吗?都蒙在鼓里,反腐和公众监督怎么来保障?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处长秦胜军回应,公民隐私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现状】

  仅8省市有限制法规

  据《央广夜新闻》调查发现:公安部门在公共场所的探头安装、管理严格;而商场、超市、宾馆等自装监控管理宽松。目前我国公共监控管理缺乏国家统一法规,仅北京、重庆、河南、甘肃、山西、吉林、辽宁、山西有地方性明确禁令。河南出台的《条例》规定在公共场合应安装监控设施,并设置明显标识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如卫生间、更衣室禁止安装监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违者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专家观点】

  核心是怎么立规矩

  秦胜军表示,监控设施拍摄的视频对违法犯罪确实有威慑,但如果拍摄的视频不足以认定是违法犯罪,仅仅是违反社会公德,甚至就是公民的隐私,有人私自放到网上传播,公民的隐私权就会受到侵犯。

  有法律专家认为,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资料并不是可以随便拍、随便看的,整体上讲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应该按照谁规划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来处理,这里不仅仅是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还包括监控设备所获得的监控资料的保管的问题。是不是谁都可以调阅谁都可以复制呢?法律上来讲目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但是在地方一些立法当中已经做出了一些规定。上海“视频反腐”事件的爆料人严格来说不违法也不违规。

  丁兆林建议,一旦视频内容涉及公共权力部门,应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做出认证。公权力部门如果自身人员涉案的话,其他的人肯定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了。如果涉及证据,这些证据是怎么来使用,不能由利益相关人来决定该怎么用。

  【网友辣评】

  监控无序造成诸多公共伤害

  @刘梅:“摄像头时代”,因为还缺乏统一立法、规范,再加上我们是“熟人社会”,公共监控的监控和管理,呈现诸多散乱和无序状态,造成诸多公共伤害,形成名誉伤害和健康威胁。

  @大碗儿吃肉:监控就是监督那些人的,百姓看不到,还有什么作用。

  @无心灭:此地无银三百两!

  @行者志达:个人信息与公共安全关系挺复杂,立法,必须得立法,而且要细致入微。

  @Cjhenia-佳: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洋坏坏: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身正不怕影子斜。

  实习生 庞京川综合报道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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