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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粤新设两机构用意不仅在“投资”

2013年08月16日 14:4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报载,广东拟设立建设工程报建和验收局,该局为法定机构,基本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由财政拨付。根据省发改委的设想,通过成立两个法定机构——企业投资政务服务中心和广东建设工程报建和验收局,解决投资管理中审查过多,审批自由裁量权大,前期耗时长等问题。但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设计,这两个法定机构似乎不仅仅是为了改善投资环境。

  这个顶层设计的改革方案已获省政府同意。值得关注的是,这一约束投资和工程管理的制度设计与一批防腐反腐立法同时取得进展。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论证会上,两个反腐败条例——《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和《广东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合并到前者直接进入立法程序。同时还有《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整体上,令人感到广东防腐反腐正步入一个较完整的制度顶层设计的阶段,各项立法大多针对了权钱交易的关键环节。

  近来,企业投资审批“长征图”广受关注。这次广东五年立法规划,将相关领域的立法纷纷纳入。据称,现在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阶段涉及10多个部门26项审查事项,因此,按改革方案设计,把部分审批权集中在某个机构上,由一个部门牵头,而这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目前,省发改委已成立企业投资政务服务中心,解决企业报批项目难的问题。而将成立的报建验收局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了对10项省属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的审查等。

  法定机构是从香港借鉴来的机构形式。这种机构依法律授权设立,执行某些特定的服务功能。这次设立的法定机构把分散在多个单位的审批权集中起来,这些单位都是该机构的指导单位,而企业就不需要再跑多个单位办事,在这个法定机构里就能完成全部审批事项。从某种意义上说,虽然法定机构未涉及各部门权力的收放,但却将这些权力集中行使,也便于集中监管。理论上,既方便企业办事,也方便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当然,设立一个新的机构来制约原先拥有审批权的各个机构,也引起了各方面的争议。一是增加财政成本,扩大了公务员编制和机构,与机构精简的改革路径相违;二是改革不彻底,还不如把权力转移给社会机构,或由政府购买服务。其实,这就是一个改革悖论:“谁来裁判裁判者?”(Who judges judge?) 为了防止各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就把他们的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但如果这个部门也不作为或乱作为,是不是又要成立一个部门来约束他呢?理论上讲,哪个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有纪监部门来督促就可以了。问题是纪监部门盯不过来,另设立一个部门就管用?

  但如果把法定机构的制度设计与《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在明年出台等信息联系起来看,应该说,广东在努力构建制度防腐反腐,这种立法思路还是值得肯定的。在这些立法计划中,我们还看到了《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等,似乎都有把政府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化倾向。这无疑是受企业和社会各界欢迎的。(彭澎)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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