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严查违法档案管理 涂改伪造档案可予以撤职
2013年08月16日 14:57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企业职工档案、社保档案、婚姻档案等一系列民生档案无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近日,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档案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效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涂改、伪造档案可予以撤职
《处分规定》提出,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我省提出,要加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有独立网站的要设立网络举报栏目,并向社会公布。(曾勤生 记者 吴跃强)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