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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低保办法将实施 连续2次拒绝就业不得享

2013年08月21日 13:22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备案审核。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8月9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于近日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无正当理由

  连续两次拒绝就业将不予保障

  申请对象有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形之一的,将不予保障。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须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之差。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备案审核。

  骗取低保金

  将由政府部门追回并追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划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部商报 记者 李杨)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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