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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电业主摔伤致残 物业未消除隐患担责一半

2013年08月29日 15:47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家住杨浦区(上海市-编者注)控江路的罗先生因所住大楼突然停电,楼内电梯无法正常使用,在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时不慎摔伤。日前,罗先生将管理该大楼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与罗先生均有过错,应各半承担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罗先生17万余元。

  去年9月22日,本市长白地区突发大面积停电事故。停电事故发生时,罗先生因大楼电梯停电无法使用,便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在二楼至一楼的通道内踩到不明物而滑倒并滚落到一楼。罗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其损伤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罗先生认为,大楼所属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安全通道内长期堆放物品不及时清理,停电发生时也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照明,致使自己遭受人身损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5万元。物业公司辩称,因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的损害,应由物品所有的个人或者单位负责。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管理事发大楼的物业部门,明知大楼的一楼至二楼存在安全隐患,但在停电的数小时内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致使小区居民罗先生受到伤害,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通讯员 费敏蔚 记者 郭剑烽)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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