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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在公职人员中开展违建专项清理

2013年09月02日 11:03 来源:哈尔滨日报 参与互动(0)

  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在全市公职人员中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清理工作,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82566110,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对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先行免职,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对顶风违纪的,从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措施,坚持边学边查边改、把整改落实贯穿始终,切实解决部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与民争利问题,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按照全市拆违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在全市公职人员中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清理工作,做到“零参与、零报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通知强调,各区、县(市)及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在公职人员中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清理工作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清理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工作方法,狠抓落实,扎实推动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知要求,要自行开展清理,凡参与违建(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从事私建滥建活动;以与他人合伙、合作等方式,从事私建滥建活动;操纵、指使他人从事私建滥建活动或充当保护伞;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性活动;公职人员配偶、子女以及特定关系人从事、参与私建滥建活动)的公职人员均要在2013年10月20日前,将参与违建的情况向本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对在2013年10月20日前自行向党组织报告并自拆或退出的,不予追究责任;对超过规定时限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通知要求,要主动上报备案,未参与或已将参与违建自行拆除的人员,均应于2013年10月20日前,由本人如实填写《个人参与违建零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交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保存。各区、县(市)及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务于10月31日前,将违建专项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单位(地区)参与违建零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据介绍,市委将组建专项清理工作检查组,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地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自查自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政令不畅、工作不力、出现瞒报漏报等问题的单位及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记者 季佳莹)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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