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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2013年09月02日 15:34 来源:郑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亮点一

  亮点二

  医护人员正在抢救伤者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草案表决稿)》

  亮点三

  亮点四

  本报记者 李娜 文 丁友明 图

  在城市的每家医院,都有几辆白色的特殊车辆日夜待命。车辆上显著标识着醒目的“120”字样,车辆内部,有担架、血压仪等医疗设备。几乎每天,一旦接到求助电话,这些车辆就会马上风驰电掣的行驶在路上,和疾病、灾难、突发事件进行着时间的竞争,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尽量快的专业急救。

  一组有力的数据显示着社会急救不可忽视的作用:2007年至2012年期间,郑州市区救治院前患者计59万多人,救治5人以上突发事故890余起。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我市现行的《郑州市社会急救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66号令)是2007年制定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规章为社会急救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在与时俱进的环境中,规章部分内容出现明显滞后。

  为提高我市社会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更好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提升郑州都市区城市品位,将该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于是,《郑州市社会急救管理条例》被列为2013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项目,这也是我市人大常委会今年两个立法项目之一。

  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下、在征求专家学者等各部门的意见下,一部更加完善、更加具有针对性、更与时俱进的《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应运而生——

  规划社会急救

  医疗体系建设

  地铁要建救护组织

  我市地铁一号线通车时间日益临近,“在地铁等单位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技能培训。”这样的规划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的规定首次出现在《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内。

  《条例》就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方面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制度,对急救医疗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参与大型群体性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紧急医疗呼救,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和报告急救信息;定期组织急救医疗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学术交流; 保障通讯指挥调度平台、网络设备、通讯信息集成设备的运行等。

  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要履行的职责包括: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服从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负责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与接诊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开展急救技能培训、急救知识宣传工作;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配置并及时维护更新急救设备、器械等。

  哪些医护人员可以上救护车?《条例》指出, 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具备两年以上的临床经验。

  有些人群密集的地方也要建立救护组织,《条例》对这些地方进行了明文规定:机场、车站、地铁、大型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技能培训。

  加强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急救收费标准要公示

  救护车要在接到求救电话后多久出发?有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条例》中都给了明确的答复。

  《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

  从市民拨打“120”到车辆出发,时间要控制在5分钟之内。《条例》指出,在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在接到紧急医疗救援机构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医疗车辆和急救人员。

  同时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保存受理的急救信息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

  市民遇上紧急情况需要救助,但却无力支付急救费用怎么办?很多人关心这个话题。《条例》对此也进行了明文规定:身份不明人员、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救治的,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给予救治。对于身份不明人员,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急救伤病员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这些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对于费用问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避让“120”车辆造成的违章可免罚

  前段时间,社会各界热议“要不要给‘120’车辆让路”的问题,不少市民担心因为给其让路造成了违章,还要缴纳罚单。对此,《条例》首次明确指出: 急救医疗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免缴路、桥、隧道通行费用。行人和车辆遇到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医疗车辆应当主动让行。因避让急救医疗车辆产生的压线、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有证据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罚。

  同时指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用于:政府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的急救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医疗救援;急救医疗车辆、设备、器械的配备、维护、更新和通讯指挥调度平台信息化建设;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储备;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等。

  按照《条例》规定,对于身份不明人员、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人员要先予以救助,救助基金从哪里来?《条例》指出,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人员的急救费用。

  《条例》还指出,急救医疗车辆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无线通讯、车载视频监控和急救信息传输等系统。

  对于救死扶伤的急救人员,《条例》指出,他们享有国家规定的补助和津贴,在晋升职称、评优、评先和享受福利待遇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明确法律责任

  冒用“120”急救标志 最高罚5万

  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相应法律责任的制约。

  《条例》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更新和改善,对紧急医疗救援机构、急救医疗中心(站)、急救人员、普通市民的违规行为,都明确了其法律责任。

  冒用急救医疗中心(站)名称或者“120”急救标志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调度指令,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和上报急救医疗信息,由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急救医疗中心(站)如果有这些行为: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配备的急救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不服从指挥调度或者拒绝、推诿、拖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急救医疗车辆和急救人员的;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等,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急救人员如果未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未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救治,造成伤病员身体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对市民也进行了一些规定,如果有这些行为: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急救医疗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恶意拨打“120”社会急救医疗特服电话;阻碍执行急救医疗任务的急救医疗车辆通行;非法扣留、损毁急救医疗车辆及急救医疗设备等,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

  现实呼吁

  新的社会急救条例出台

  根据现实的状况,制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检验这些法律法规,从而再不断地完善,以便更好适应事物的不断发展——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现实的需要,也将经历现实的检验。

  《郑州市社会急救管理规定》也是如此。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2007年制定的《郑州市社会急救管理规定》中,规章部分内容出现明显滞后。主要体现在:社会急救医疗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全市应急系统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急救医护人员队伍建设需要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的综合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增强;对弱势群体的急救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黑急救站(车)、骚扰电话、阻碍紧急救护及其他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逐年增多等问题。”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江涛介绍说。

  “社会医疗急救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随着郑州都市区建设的发展和城市规划的不断扩大,市民对于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李艳说,“市人大常委会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立法资源极度稀缺的情况下,就急救医疗工作制定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希望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来提高郑州市社会医疗急救工作的能力,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于是,在现实的呼吁中,为提高我市社会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更好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亟待补充和完善的《郑州市社会急救管理条例》被列为2013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项目。

  今年2月,市政府法制办提前参与到条例起草工作,先行主导条例的立法理念、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随后,会同市卫生局、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对条例初稿进行了全面立法审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办公会逐条研究,并提交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条例(草案)》。

  为了保证《条例》的公正、科学,在制定过程中,先后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等系列法律法规,还借鉴了武汉、广州、南宁、西安等地方立法。

  同时,在郑州人大网、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郑州日报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基层单位和人大代表座谈会等,多方位征求各方面意见。集腋成裘,先后共收到批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87条,经逐条研究,采纳150余条。

  “法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有特色、不抵触、可操作原则,《条例》第一从实际出发,第二具有郑州的地方特色,第三是可以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李艳介绍说,条例具有这三个特色。“具体来讲,《条例》有这些亮点:收费公示;‘120’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时候享有优先通行权;擅自动用‘120’车辆执行非急救任务,最高可以罚款5万元;对身份不明的人员和身份明确却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人员要先进行救助等。”

  2013年6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

  8月29日至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第二次审议《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经过为时两天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提出宝贵意见。如为突出急救医疗社会公益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列入条例中;为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冒用急救医疗中心(站)名称或者“120”急救标志的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变更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过再次修改,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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