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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时用电期限规定一般将不超过3年

2013年09月02日 16:44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参与互动(0)

  鉴于我省临时性用电的电力用户不断增多,为规范临时用电行为,合理配置资源,日前,省物价局对我省临时接电费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申请临时用电的用户,要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相应容量预交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临时用电按多回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收取,对于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路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按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的 50%执行。

  此外,对于临时用电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记者 焦莉莉)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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