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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行贿者还须完善惩罚体系

2013年09月04日 11:2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不过涉嫌行贿的10个人,已淡出公众视线,有的仍因此案接受调查,有的已调离原单位,有的还被牵扯到其他刑事案件中,一名涉嫌买官的政法系统官员仍然在岗。媒体调查发现,行贿者很少被判实刑。

  刑法的威严体现在哪儿?不是其严厉性,而是其确定性,有罪必罚,罚必适当。涉嫌行贿的官员仍然在岗,真是一个笑话。不行贿,哪来的受贿呢?它们两个是“孪生兄弟”,刑法上称之为对合犯,受贿受到了严惩,对行贿当然不能“网开一面”。

  我国刑法包括“两高”司法解释均对行贿开出了大“罚单”,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很是严厉。不过,纸面上的法条终究抵不过现实需求。受贿花样繁多也很隐蔽,检察机关取证难,为了打倒受贿,有时候不得不用减轻、从轻处罚来让行贿者开口。不过,行贿者有一些豁免条款,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以至于打击行贿罪要低于受贿。不过,如果低得太多,就不正常了。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由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施工企业行贿记录档案,然而进入档案的企业或行贿人寥寥无几。不刑罚行贿者,则更不正常。

  如果没发现行贿倒也罢了,一旦发现了,就要定罪量刑,即使可以减轻、从轻处罚,但也不至于无罚。不过还真有行贿人毫发无损的情况,兰州市原市长张玉舜就发出反问:“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

  其实,无罚虽然和破解取证难有关,但是更大的一个原因是行贿罪刑罚体系有缺陷、不舒缓,或者说不能只靠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来打击行贿。刑罚并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其重要目的便是减少犯罪。打击行贿罪,打疼它是一方面,提高打击的有效性和确定性更是必需。犯罪重了便要重罚,轻了便要轻罚,绝对不能不罚。如果对行贿者“网开一面”,不能有期徒刑,也不能拘役,还有处罚方法吗?恐怕没有了。

  因此,有必要增加资格刑和调整财产刑。资格刑,如禁止其担任公职,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活动。这样的话,不仅能有效惩治犯罪,还能预防犯罪。调整财产刑,即增加适用罚金,增加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避免因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导致的对行贿罪打击不力的情况。而这也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行贿罪的通行做法:让罚金和剥夺自由的刑罚互补,不仅增加定罪的确定性,还能增加打击力度。

  打击行贿新机制,这方面已有行动,如江西省的“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制度,对有行贿前科者在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予一票否决。希望这样的制度越来越多,也希望刑法也能相应变通,别让行贿者再逃脱法网,践踏法治尊严了。

  温江桦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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