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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隐瞒信息加盟商可终止合约

2013年09月10日 09:4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市民徐某对一家餐饮公司的产品非常感兴趣。2012年,他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规定:徐某可取得产品经销权,但必须按公司的管理要求经营,不可私自转让该权利。徐某须从公司进货,并缴纳加盟保证金。公司有权对徐某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监督,如果徐某想要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过公司的审核。

  徐某缴纳了3万元的保证金后,拿到一本经营手册。徐某发现,该经营手册中的内容与签订协议前双方约定的内容相左,其提供的产品种类、价格以及产品质量都与之前的承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甚至连该公司允许徐某使用的商标品牌都未曾进行注册。徐某要求取消协议。公司方面却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非特许经营合同,而仅仅是销售代理合同。所以公司并没有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向徐某透露这些相关信息。而且,徐某也违反协议内容,并未从该公司进货。所以,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反而称徐某违反了协议内容,应该对公司进行赔偿。

  ◎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分析本案首先应该确定双方所签合同的性质。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徐某与该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内属特许经营合同。公司称该合同未销售代理合同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特许人应该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等相关信息。该公司并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徐某提供了这些信息,还声称没有提供信息的义务,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已经缴纳的3万元保证金。(记者 张一弛)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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