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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地接导游带客购物 组团社须要担责

2013年09月17日 11:13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对零负团费和带客购物等业内“顽疾”亮出了利剑,也引发了各方讨论。日前,国家旅游局组织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就前期收集到的一些容易产生误区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误区一:境外地接导游带客购物,组团社“烦不了”

  “我们只负责在境内组团,把游客送出去。到了境外,地接导游带游客去购物、参加自费,那是他们的事儿了,我们管不了。”我市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冯先生认为,由境内旅行社组织、境外旅行社接待的旅游活动,可以不受《旅游法》限制。

  解读:《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旅游法》。与旅游者的合同是由组团社签订的,行程是由组团社事先设计或确认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组团社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

  误区二:自己出境,地头报个低价团“捡便宜”

  “眼睁睁地看着报价从3000多元涨到了6000多元!太不平衡了,还不如自己出去,然后在泰国当地报个低价团呢。”市民张小姐打算近期去泰国玩,但9月份的“低价末班车”没有赶上,于是灵机一动,想了这么一个“少花钱”的办法。

  解读:游客应该清楚认识“低价团”本质。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游客的二次消费中弥补。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维权。

  误区三:“导游服务费”就是给导游的“小费”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带团,需要支付导游服务费。为什么在签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却告诉我们到了境外,还要再给地接导游和司机小费呢?”市民王先生国庆假期要去菲律宾游玩,对此很是不解。

  解读:《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记者 李子俊)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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