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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十一将实施地名条例 群众难接受的不得更名

2013年09月29日 10:55 来源:宁夏日报 参与互动(0)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十一届人大第五次常委会通过该条例。

  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名更名应当从严控制,可更名可不更名、当地群众难以接受的,不得更名。对有重大影响的地名、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和公众争议较大的地名,在命名或更名前应当公示并组织论证或听证。对批准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公开宣传和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及广告发布的地名名称,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上的标准地名一致。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记者 凌雁)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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