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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限速50公里路段不得进行移动测速

2013年10月09日 14:15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标的规定要求,规范设置交通技术监控测速设备。在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的路段,除因道路条件较差或者气候恶劣需要控制车速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外,不得进行移动测速,也不得以处罚为目的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经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天定(天水至定西)、平定(平凉至定西)、西长凤(西峰至长庆桥至凤口)、瓜新(瓜州至猩猩峡)、康临(康家崖至临夏)等5条高速公路限速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为:高速公路一般路段采用分车型限速,即小客车最高时速120km/小时、最低时速60km/小时;其他机动车最高时速100km/小时、最低时速60km/小时。隧道、特大桥、陡坡及长下坡、事故多发路段按其设计时速80Km或60Km/小时的标准执行。

  《通知》不仅对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测速设备进行了严格的要求,而且规定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选择平直路段等路况较好路段进行,一般设置在省际、市际卡口、危险路段、交通事故或者严重交通违法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

  《通知》要求,测速设备抓拍角度应科学、合理,抓拍图片中应包含清晰辨认机动车行驶方向上的机动车行驶特征、机动车尾部全景特征和号牌号码等信息,或包含清晰辨认机动车行驶方向上的机动车行驶特征、机动车前部全景特征及号牌号码等信息;区间测速设备抓拍其进入和离开监测点的机动车图片应包含清晰辨认机动车全景特征、号牌号码、精确的时间和区间距离等信息。

  测速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数据严禁录入,并将涉嫌套牌车辆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套牌车辆管理系统。在超速违法数据录入时有因道路施工等原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两辆以上机动车、无法确认违法机动车的类型和车号、无明显参照物不能反映具体违法地点和其他可能产生异议的,不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证据使用。

  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交警大队辖区的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选择其中较严重的一次处罚,并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前的审核工作中确定。

  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路段设置的固定监控设备主要用于资料采集和警示驾驶人谨慎慢行,不得以处罚为目的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高速公路限速值调整的路段,严格按照新的限速值进行测速。

  机动车在普通公路,或者限速值低于法定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不含)的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超速10%(含)、高速公路超速5%(含)以下的,一律适用口头警告。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高速公路,最高速度120公里/小时(含)以下的,一律不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记者 王晓刚)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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