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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必须公平

2013年10月10日 15:1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节前,《中国青年报》刊发一条消息,标题为《辽阳“城管打记者”事件曾被白塔区外宣办描述为“记者不慎绊倒”,外宣办主任受到警告处分,“官方未经核实发布消息是对社会的误导”》。

  今年7月15日,辽宁省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塔分局人员在一处施工现场执法监察过程中,与前来采访的记者发生冲突,致使记者两根肋骨骨折。随后,辽阳市外宣办在向媒体提供的说明材料中称,该记者在现场系不慎被脚下东西绊倒,执法人员并未殴打记者和居民。此言论引发舆论质疑。辽阳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经过两个月的联合调查,最终认定:白塔分局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存在越权执法和粗暴执法行为,导致记者受伤。对分局书记于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罗劲带头围堵记者,抢夺记者相机,拿出储存卡,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局长肖宏飞围堵记者,并有推搡记者等不文明行为,致使记者受到伤害,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区外宣办主任尹梓铭将未核实的材料向媒体提供,造成负面影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抢夺记者相机,伤害记者人身权利,在中国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似乎是“习惯性做法”,有些家常便饭的意味。过去,记者受到伤害,还有记者协会站出来,代表业界表示一下愤慨和慰问,现在也无动于衷了。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还是麻木不仁,无所用心了?我也懒得问记协。

  白塔区外宣办主任尹梓铭究竟是“将未经核实的材料向媒体提供”,还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为区城管粗暴执法加以粉饰,造谣惑众,欺骗不明真相的公众,我们也不必再去搞清了。反正事情过去了,相关人员有了处理,也就算是给公众了一个交待。

  据报道说,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等处分对官员来讲都具有警示意义。对相关人员的处分,依据是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规定:“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老实说,我以前没有认真仔细学习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现在,我反复学习研究后,发现这个《条例》的上述条款名曰“处分”,实则大有“保护”之嫌。

  试问:“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人如果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否就无法管理了?倘若是一个公民对另外一个公民侵犯人身权利,难道不是按照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吗?无论是记者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首先都是公民,谁都不应当是“特殊公民”。换句话说,公务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以予以警告、记过等处分了事,那么,记者或者其他公民如果“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了公务员的人身权利,也可以予以警告、记过等处分了事?倒过来不行的《条例》,公平吗?(苏文洋)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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