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挡住采光四住户要回采光权 获赔偿24000元
小院落被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高楼挡住了采光,四住户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采光权,愤然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任某、马某、陈某、陈某某等祖居贵德县某镇某村,该村属于当地城乡接合部,居住房屋为传统四合院,当地俗称庄廓。2007年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小区位于四原告庄廓西侧,间隔约3米宽的小路。此小路依次经过四原告庄廓大门,小路西沿为小区建筑。原告庄廓内住房为平房,商品房小区住宅楼为6层建筑,双方房屋错落而置。原告居住房屋与被告开发商品房处于东西相邻关系,间距约3米,在正午以后被告建设的商品房阻挡原告庄廓采光。原告认为被告的6层商品房建筑直接影响了四原告的采光和通风,致使院内无法种植,房屋无法出租,造成了四原告的生产、生活困难。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认为,其开发的小区是经过政府部门规划审核的项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不影响原告的通风和采光,也不影响其合理用水,并强调相邻关系本身系法律规定的相互容忍义务,四原告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容忍在城市建设中存在的相邻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后来开发的小区6层商品房由于紧邻原告庄廓,使原告自然采光时间大大减少,影响了生活质量,尤其在冬季更觉阴冷,必然会耗费更多能源取暖,给生活增加不便。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向四原告补偿经济损失各6000元,合计2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记者 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