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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捡巨款获奖励:不得因错误行为获利

2013年10月12日 13:53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摩的司机王某悄然拿走客人40万元巨款,5天后才归还并接受了失主10万元酬谢,对此,人们有着各自的看法。

  我们不妨先参考一个案例:2008年,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在垃圾桶附近“捡拾”到一个箱子,随后她和同事将箱子打开,发现全是黄金首饰,于是带回家放到床底下。当她得知有人丢失黄金并报警后,她没有归还;直到警方找到她并找到黄金后,她才承认是自己捡走的。梁丽于是被警方逮捕,而到底以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则在社会上激发了大讨论。这便是当年有名的“机场捡金案”。

  需要注意的是,梁丽捡箱子时,的确不知道箱子有主人,也不知道里头是什么,但她仍然被认为涉嫌犯罪。那么,当王某知道遗忘物品价值几何,其主人在哪里时,依然心起贪念据为己有,这该是一种什么行为呢?法律层面的定性,需要专业人士来分析和判断,最终是否主动交出了财物,当然也会影响其行为的性质,但我们不应该混淆的是,拿走钱与拿走酬谢之间应该存在着怎样一个因果关系。与“机场捡金案”不同的是,王某的确是知道巨款的主人的,他不是“捡钱”,也就谈不上“拾金不昧”,于是这笔赏金该不该拿也就不言自明。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人人心中难免会有自私与欲望,这些自私与欲望也不可能被消灭掉。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我们闪现不义的想法和出现不义的冲动时,到底是接受正义的召唤还是走向邪恶?我想“努力向善”这四个字,既是法律和舆论的警示与鞭策,也必须是面对诱惑时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

  早在公元三世纪,罗马法学家庞波涅斯提出了一条著名的法律格言:“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这一格言后来演化为“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并成为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石。“衡平”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是判定行为善恶的道德标准,是人们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的核心理念,是导向立法、司法实践的坐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王某的行为具有很高的社会思考价值。(林坤)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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