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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惩罚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

2013年10月14日 11:2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十一”黄金周让新实施的旅游法处境尴尬。一方面,九寨沟、故宫、西湖等著名景区再现拥堵、旅客在多地被强制消费,其权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苏州、凤凰古城等多地热门景区散客数量均首超团队人数,跟团旅客大幅减少使旅游经营者深感寒意。

  为什么一部旨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利的法律反而遭遇旅游业界和消费者的双重怨言呢?有观点认为是执法不严,主张对各种旅游乱象开出最严厉的罚单。但又有观点指出,旅游法规定的处罚过轻,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必须指出,惩罚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旅游者遭遇的强制消费或购物等旅游乱象,根源于“信息不对称”:旅游者不知道旅游目的地的资讯,不知道景区的拥堵情况,不知道如何面对侵害和威胁等等。消费者若能够获知足够的旅游和维权信息,没有人愿意挤入人海,或者冒“被购物”或“被自费”的风险。可见,落实旅游法的关键不在于惩罚,而应通过有效发挥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推动旅游者和经营者信息对称,促进旅游市场良性运作。

  当务之急是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实现旅游产品信息公示。平台应涵盖“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产品要素信息,具体包括主要景点门票、住宿、交通、土特产、日常商品等价格公示,有效防范旅游者掉进“自费和购物”陷阱。至于每年黄金周出现的景区拥堵问题,若在至景区的各大路口及景区门口设立景区承载量及拥堵公示牌,旅游者必将理性规避拥堵景区。

  针对旅途中出现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问题,游程延误、变更和终止,提供服务价质不符等问题,如何投诉、怎么投诉,旅游者往往一头雾水。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应尽快厘清执法权限,建立快捷有效的旅游投诉处理平台。平台投诉电话应在各大景区或门票上予以公示,并纳入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条款。旅游者遭遇侵权或面对突发事件时,可及时投诉维权。对于多次侵犯旅游者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还应探索建立旅游投诉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旅游经营者黑名单,使旅游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促使其自觉合法经营。

  一旦细致入微的服务做到了家,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选择必将更趋理性,“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旅游乱象也随之失去生存空间,如此,旅游法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立法目的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徐清)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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