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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日报: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3年10月14日 14:58 来源:云南日报 参与互动(0)

  统计数字显示,目前中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占人口总量的12.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老龄人口国家。老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个人问题、家庭问题,而且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与国家的制度建设及和谐安定息息相关。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老龄工作,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法律中规定了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公民显然是包括老年人在内。但这些规定不是专门针对老年人,因而比较零散,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除了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外,还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该法还从“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对老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受到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婚姻自由的权利;对个人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的权利;依法取得养老金、救济金的权利;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的权利;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针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情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如何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从国家保障这一角度,该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从社会保障这一角度,该法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为了使这种社会保障切实得到实现,该法提出: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从家庭赡养和抚养这一角度,该法结合我国国情,强调:“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这三项义务,大大改变了单单从经济上供养而不考虑生活、精神需要的错误赡养观。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法要求,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人,该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白茫茫)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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