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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借车出车祸身亡 出借方及事故方均担责

2013年10月14日 18: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10月14日电(李东艳 徐欣)中新网曾以《男子酒后借车出行撞货车身亡 家人起诉获赔16万》为题报道了江苏青年男子王亮醉酒后从朋友处借车出行与一辆货车发生相撞事故致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案件,其后,王亮家人起诉获赔16万余元。14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外透露消息,事故发生后,轿车出借方杨杰、事故另一方吴城也先后将对方及王亮的家人告上法庭,进行索赔。

  今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3时50分许,20多岁的王亮全然不顾酒后的醉意,从朋友杨杰处借来一辆小型轿车出行,车辆沿苏24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中,与相对方向吴城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在一起。两辆车瞬间燃起熊熊大火,王亮被卡在车内当场死亡。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亮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随后,王亮的家人将货车车主吴城以及货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由法院判决获赔16万余元。

  与此同时,由于轿车出借方杨杰以及事故另一方吴城也因此次事故造成了相关经济损失,遂先后将对方及王亮家人告上法庭。杨杰在诉状中称其在借车时并不知道王亮已处于醉酒状态,自身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下午14时10分许,而杨杰将轿车交与王亮的时间为下午13时50分-14时之间,交付轿车的地点与发生事故的地点距离不足10KM,从时间、距离上可以推定出王亮在借车后不具备饮酒的条件,从而可以推定出王亮在借车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杨杰即使无法判断出王亮处于醉酒状态,也应该对王亮处于酒后状态有一定的认识,其应当能够预见到将车辆交给酒后的王亮驾驶存在发生事故的风险,所以说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交警大队对事故已经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其他损失,由杨杰承担王亮在本次事故应承担责任部分70%的30%,即承担事故责任的21%,王亮承担49%,吴城承担30%。

  最终,法院经过计算确定杨杰经济损失为53276元,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2000元后,由吴城赔偿15382.8元,由王亮家人在继承王亮遗产范围内赔偿25125.24元;确定吴城经济损失为43447.64元,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4137.64元后,由杨杰赔偿8255.1元,由王亮家人在继承王亮遗产范围内赔偿19261.9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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