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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仁化市政工程公司原正副经理同受贿同获刑

2013年10月16日 19: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韶关10月16日电(李凌 汪次安 刘三瑞)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16日通报,该县市政工程公司原正、副经理神某福、彭某平分别受贿19万元和17万元,被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和5万元。

  仁化县人民法院通报称,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神某福和彭某平利用担任仁化县市政工程公司正、副经理职务的便利,在负责监管仁化县市政工程污水管网二期、城南森林公园南入口牌坊、仁化县广晟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土方、丹霞大道至卜古岭道路改造、城南公园二期步道以及公测等工程的施工业务中,为工程建筑商翁某、朱某、许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9万元和17万元。

  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神某福、彭某平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神某福、彭某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能积极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又可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神某福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9万元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彭某平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7万元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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