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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1人亡 司机逃逸领刑7年

2013年11月04日 11:13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36岁的广东籍男子蔡×寿以前在儋州市雅星镇帮人开吊车。今年1月,蔡×寿因开吊车肇事逃逸,被警方刑拘。蔡×寿在摩托车司机被撞倒地后,在现场苦思冥想了半个小时竟选择逃离现场。最终,被群众送医的摩托车司机不治身亡。

  今年1月12日下午2时许,蔡×寿无证驾驶报废的无号牌大型吊车,从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往白马井镇方向行驶,在途经雅星镇雅飞路林场二队路段时,与被害人黎某(男,27岁)驾驶的无号牌报废的拼装边三轮摩托车相向行驶,因黎某驾车占道行驶,蔡×寿避让不及,致使吊车车身左侧铁箱部位与摩托车车头部位碰撞,黎某连车带人被撞倒在路边。

  事发后,蔡×寿在事故现场滞留约半小时,却迟迟未抢救黎某及保护现场,最后竟驾车逃离现场。群众发现黎某被倒地不起后,才将黎某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三个小时,黎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警方认定,蔡×寿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黎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黎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黎某的家属与蔡×寿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同意赔偿黎某家属各项损失24万元,含已付赔偿款12万元。黎某的家属对蔡×寿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蔡×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逃逸而导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蔡×寿到案后能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蔡×寿和肇事车辆所有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由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家属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蔡×寿有期徒刑7年。

  律师点评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秋玉律师认为,本案中,摩托车司机一方也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吊车如购买了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但肇事司机蔡×寿选择逃逸,因此他在事故中承担更重的事故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将加重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的,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导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钟振强 高琼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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