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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车祸不幸身亡 父母3年后索赔获支持

2013年11月04日 11:1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男子张明亮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后,他的父母陷入长久的悲恸之中,儿子车祸后索赔的事情拖了很久都没有处理。相关单位的证明显示,张明亮2009年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他的父母到2012年底才状告客运公司索赔相关损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张明亮的父母却在交通事故发生3年后才起诉索赔,他们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据了解,江苏籍男子张明亮多年前来到海南工作,他的父母仍在江苏老家。2009年5月,张明亮乘坐的客车从海口往三亚方向行使,客车途经东线高速公路318公里+200米处(大茅隧道内)时追尾碰撞到同方向行使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客车的乘车人张明亮当场死亡、2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经过警方认定,客车司机和货车司机各承担50%的责任,乘车人张明亮等22人无责任。

  张明亮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后,他的父母陷入悲恸中,没有及时处理儿子车祸后索赔的有关事宜。直到2012年底,3年过去了,张大鹏和陈悦才状告客运公司索赔,请求法院判令客运公司向他们支付死亡赔偿金52.6万元、丧葬费2.2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相关单位的证明显示,张明亮的父亲张大鹏、母亲陈悦在其交通事故去世后因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精神极度不佳。

  客运公司辩称,这起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张大鹏和陈悦的起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认为张大鹏、陈悦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张大鹏、陈悦因儿子张明亮的死亡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精神极度不佳,无能力处置外事,2012年11月,他们才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5月14日起中止至2012年11月,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11月开始计算,故本案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张大鹏、陈悦是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而不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故不予支持。日前,三亚市城郊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客运公司向死者父母赔偿55.6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提醒

  当事人起诉维权要注意诉讼时效

  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民事诉讼中通常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再主张相关权利。本案当中,如果张明亮的父母没有特殊原因,在交通事故发生3年后才起诉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能出现中断,即中间一段时间不计算为诉讼时效,譬如不可抗力等。本案则属于其他客观情节,即因为精神问题,死者父母无法主张权利,直到2012年底才恢复过来,因此那段时间不计算为诉讼时效。王飞雄提醒,鉴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市民在遭遇民事侵权等问题后,当事人起诉维权要注意诉讼时效,以免合法权益受损。(记者 刘江浩)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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