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假药要实行“零容忍”制
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协调指挥广西、湖南、安徽、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破获一特大制售假劣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疫苗等假药系列案,捣毁制假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查获成品、半成品假白蛋白3400余瓶,免疫球蛋白1.2万余瓶,假狂犬疫苗1200支,假生物防伪标294枚、药品电子监管码300枚,假劣避孕药等其他假药、生产设备、包材一批,案值2000余万元。(11月3日 《京华时报》)
相信看到这则新闻,不少人都会倒抽一口凉气,幸而相关部门联手拦截并捣毁,否则这批数量巨大的假药一旦流入到需要挽救生命的患者手中,该是多大的隐患!要知道,类似于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疫苗之类,都是拿来救命的,一旦用假,轻则失去救治良机,重则加速患者死亡,如2010年,广西来宾1名男童因注射假狂犬疫苗无效而死亡。所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打着治病救人幌子的假药,若让患者不明就里吃了下去,岂不比“毒药”来得更可怕?
破获这样一起假药案件,大快人心,但同时也激起人们的担忧。在一些看不见的角落里,是否还存在类似的肮脏交易?我们怎么样才能切断由救命药变成夺命药这条危险的途径?或许别无他法,织就一张严密的监管天网,不让假药有一丝机会流入市场,才是唯一途径。
这张天网怎么织?不妨从生产源头开始捋。参与制售假药的人,可以说是在“投毒”,这些人是否真正意识到制假后果的严重性?当然,在利益的刺激下,我们光靠个人的自律来堵截假药的生产已经不现实,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有一双锐利的眼睛,能够洞察到隐藏在角落里的罪恶。也不妨设立多条举报渠道,耳聪目明,才能将监管的阳光最大程度照射到每一个区域。
除了最有效的事前监管,还需要最有力的事后严惩。但查阅我国相关法律,一个现实是,制售假药犯罪成本过低。《刑法》第141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则应当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名参与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的警员称,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售假药者,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缓刑。往往打击行动还没结束,早期抓获的制售假药者已缓刑获释,甚至重操旧业。显然,1997年制定的法条对今天的制售假药者形成的威慑力还是有限的。制售假药,应当提升到与投毒罪相等的高度,我们期待相关法律条文能与时俱进,进行修改。
最后,如果使用假药,医院方也需要承担责任,甚至可以取消医生行医资格,尤其是一些小诊所。也许有人会觉得太过严厉,可与患者的宝贵生命相比,我想这并不过分。试问,假药缘何能混进医院?难道拥有丰富医药知识的医生都无法辨别?只有责任明晰,对假药实行“零容忍”制,所有环节才会真正对假药严格把关。(万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