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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立法保护中小微企业 一批次产品只检一次

2013年11月27日 08:52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应直接采用,不得重复检验、检测。对重复检验、检测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职责,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对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作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缴纳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要求中小微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不得无偿占用中小微企业财务,不得侵害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或未经其允许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摊派、索要暂住以及强制其捐赠捐献或参加商业保险。(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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