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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取消23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下月1日起实施

2013年11月28日 09:25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按照近日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23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由30项合并为11项,向区县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44项、下放行政职权事项7项,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审批、经贸团组出国审批等23项,涉及的审批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等13个委办局。调整合并后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开办制盐企业和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审批、枪支(弹药)管理审批、大陆及台湾居民往来两地通行证及签注等11项,涉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公安局等9个委办局。下放给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包括: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不属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特殊行业、市政府投资和跨区县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44项。

  《通知》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同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交由行业协会办理的要移交到位。行业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通知》强调,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要衔接到位。对于转变为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防止变相审批。对于面向社会的职责性管理工作,继续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做好“一站式”服务,实现便捷快速办理。对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调整到位。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对下放给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衔接到位。(记者 刘平)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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