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没“请示”媳妇 房主卖房无效赔利息
卖房子没“请示”媳妇,房主就擅自签订了卖房协议,收了定金。到了真要交房的时候,房主又变卦了:“媳妇不同意,我也没办法。”为此,买房的把卖房的告上法庭。11月27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获悉,虽然房主不需要双倍赔偿定金,但是需要赔偿相应银行利息。
今年1月份,刘先生想要购买一处二手房,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在铁西区强工二街找到了一处房源。刘先生现场看过房屋后十分满意,遂和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房款24万元,办理更名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刘先生负责。刘先生一次性付款后,房主便将房屋和钥匙都给刘先生。
房主在协议中写道:“因为房主的妻子工作忙,现由房主全权担保代理此房的买卖,如有家庭纠纷,由房主负责。”同时,双方约定如果房主违约,要赔偿刘先生双倍定金及中介费,如果刘先生违约,定金和中介费不退。
协议签订后,刘先生交给房主8000元定金,交给房屋中介3600元中介费和100元查档费。没想到,事情生变,房主随后说什么也不愿意卖了。房主说,卖房前没有和妻子商量,妻子现在不同意卖了。房主不承认有双倍赔偿定金的协议,愿意原数返还定金、中介费和查档费。
赔偿没谈拢,房主被告上法院
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把房主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定金,退还中介费、查档费。庭审过程中,刘先生变更了诉讼请求,只要求原数返还定金、中介费和查档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没有证据证明房主卖房时事先已征得妻子的同意,事后《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合同内容也没有得到妻子的追认,因此,刘先生和房主签订的协议无效。房主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得到妻子的授权,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缔约过失,理应赔偿刘先生相应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判决房主返还定金及8000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中介费3600元和查档费100元。(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