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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将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2013年11月29日 14:35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关中低收入家庭的冷暖,11月28日,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的分组会议上,如何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将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等问题,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的中心话题。

  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我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取得的突出成就。从200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大规模棚户区改造以来,又通过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全省已经初步建立起由商品住房、社会出租房、产权型保障房 (包括限价房、棚改安置房等)、租赁型保障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租赁补贴等)构成的住房供应体系,多层次、多渠道地满足城镇居民住房需求,显著改善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截至2012年底,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超过15%,对低收入群体住房实行廉租保障,做到了应保尽保。

  尽管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起步早、规模大、办法多、效果好,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全面总结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经验,积极研究制定《辽宁省城镇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机制、供应机制、管理机制、准入机制、退出机制,将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难问题,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方式,组建专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长期持有租赁房,面向市场租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房产维修,以市场机制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机制。

  针对分配容易退出难问题,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住房保障部门尽快建立全省保障性住房信息及个人信用、收入信息等管理系统,实现动态跟踪受保障群体的收入和住房情况。一方面,通过控制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引导保障对象当收入条件改善,具备了一定经济能力后自然退出;另一方面,对租赁型保障房,要研究制定合适的、动态的、有利于退出的租金标准。对购置型保障房,要完善并严格执行交易时对收益调节的规定,消除牟利空间,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成为周转房。

  针对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统筹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城市总体建设、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的衔接,实现保障性住房与周边区域功能的协调、与配套设施的衔接;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上学、出行等,为低收入者提供更好的谋生环境。要研究解决小区物业费征收不足,物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防止出现弃管小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在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中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记者 姜义双)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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