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偷排废油污染河水获刑 江阴环保局起诉索赔
中新网江阴11月29日电 (孙权 戴琳)江苏江阴两名男子王某、马某将30余吨未经处理的煤焦油分离废液直接倾倒至当地河流中,致使河水大面积污染破坏,二人因此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和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9日,江阴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诉王某、马某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进入审理程序,王某、马某二人在接受刑事审判后,还将面临民事责任赔偿,江阴市人民法院今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12年12月25日,被告王某受他人委托处理经营生产中产生的煤焦油分离废液,约定处理价格为每吨180元。第二天下午,王某租用马某驾驶的危险品车辆,两人一起从委托人经营的4只罐体内,装载了30余吨废液。当晚9点多,王某、马某二人将装载废液的危险品车辆开至江阴市峭岐皋岸村冯泾河北支浜岸边,将车内废液直接倾倒河中,致使冯泾河水体大面积被污染破坏。
江阴市环保局次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并委托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对污染进行筑坝拦截、调水稀释、活性炭吸附、污水处理、污泥清淤、干化焚烧等相应处置措施。据测算,上述工作共产生污染治理费用近69万元人民币。
由此,原告江阴市环保局方面认为,王某、马某向水体排放废液的行为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治污费用,二人应对本次污染产生的治理费用及相关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月8日,江阴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审理中,追加了委托人及江阴市某贸易公司、某化工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委托人装载废液的罐体是向上述贸易公司租借而来,而化工公司则借给王某和马某危险品运输车辆。原告环保局认为委托人及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日庭审中,各被告方均到庭答辩。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