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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提高火车退票费率不合理也不合法

2013年12月09日 09:49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明年春运从1月16日开始至2月24日结束,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春运期间,旅客办理车票改签,且改签后乘车日期在该期间的,退票时按票价的20%收取退票费。此举目的在于引导旅客增强购票的计划性,让更多车票及时周转到急需的旅客,使宝贵的运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利用。(12月8日《新京报》)

  听这名负责人的意思,按票价20%收取退票费原来是为乘客着想——好吧,姑且不论铁总的初衷如何,问题是此举合理吗?合法吗?

  春运是提高火车退票费率的理由吗?不!恰恰相反,春运期间一票难求,无论乘客退多少票、何时退票,都不会影响车票再次发售(包括在列车上补办卧铺票),乘客退票并不会给铁总带来什么损失。换言之,正因为是在春运期间,所以退票费率应按最低限额(5%)收取,甚至免收退票费,而不应该反其道而行之。

  诚然,乘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合同关系,乘客退票相当于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理应支付退票费。可是,火车晚点也相当于铁路运输企业没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乘客可曾获得赔偿?

  按票价20%收取退票费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2003年1月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

  再有,原铁道部是高度政企合一的部门,2011年9月将退票费率统一降低为5%,这不是企业行为,而是一项政令。同样,这项政令不因铁道部被拆分而失效。

  从“市场”的角度看,春运期间提高火车退票费率,与市场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从“垄断”的角度看,铁路旅客运输具有公益属性,运输企业不应巧立名目向乘客多收钱。中国铁总既“垄断”又“市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提高火车退票费率都属于霸王条款。(浙江 媒体人 晏扬)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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