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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摔婴女童”类似人群亟待建心理干预制度

2013年12月09日 14:55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12月7日,重庆长寿被摔打男婴原原的家人对记者表示,此前,双方曾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就初期医药费见面协商,并互留了联系方式,此后女童家属一直未与他们联系。他们希望女童家属能主动道歉。记者多次致电女童家长,均未接通,或无人应答,或为占线状态;采访邀约短信亦未收到任何回应。

  根据刑法,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女童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女童的家属倒没有推托,其父表示,自己事发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也“会积极配合后续赔偿工作,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但至今没有一声道歉,确有问题;其所谓愿意赔偿的承担显得十分冷血,且无法体现他们将来会更加尽心履行监护责任之意。对公众而言,这也是难以接受的。事实上,网上曝光,女童在伤害原原以前,就曾经有过类似的暴力行为,只是没有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而已。

  于道德层面,希望女童的家属尽快出现,向原原的家属诚恳道歉。而且,希望他们能带着女童本人向原原家属诚恳道歉。女童虽然才10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并不表明她没有是非判断能力。让她主动道歉,也是对她本人的教育。但仅止于此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积极行动,建立相关的制度,对那些触犯了刑法,却无法受到刑事制裁的未成年人以帮助、教育、挽救。

  具体而言,基层派出所、街道、居委会以及社会公益团体,应当建立对“摔婴女童”这类特殊群体的教育和挽救机制。首先,相关单位和团体应当定期上门走访这些特殊人群,也可以定期组织这些人群共同上课,对他们进行心理干预。法律应当规定,这些特殊人群和他们的监护人,有义务接受教育、挽救,配合实施对他们的心理干预教程。

  其次,法律还应当对这样的特殊人群家庭规定更加严格的监护责任。刑法规定,有关部门对那些涉嫌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可以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但如何管教,如果管教不力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却语焉不详。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基层派出所、街道、居委会以及监护人,对“摔婴女童”这样的特殊人群,应当尽到更大责任;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可以对他们进行治安处罚,等等。(江西 杨涛 检察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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