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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为餐饮业减负 “价调基金”实行减半征收

2013年12月11日 13:12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市地税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1月起,对我市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据了解,依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03年我市曾暂停征收的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去年恢复征收,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而今年以来,餐饮业遭遇了最艰难的时刻,不少高端餐饮企业营业额下降了近一半,呼吁降低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3]131号)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市地税局近日正式下发《通知》,明确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我市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按照相关要求,一家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的餐饮企业,将从现在每年交1万元价调基金,减少到只需要交5000元。”地税人员表示,对于年营业总额近百亿元的全市餐饮业来说,减半征收,或可少交约5000万元的价调基金,无疑将减轻正处在“寒冬”期的我市餐饮业负担。(记者 陈泥)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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