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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缴费满25年才能享退休医保待遇

2013年12月11日 14:20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6日正式施行。福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医保怎么办理?

  用工30日内应办理基本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参保人员,未就业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医保怎么缴费?

  单位缴8%,职工缴2%

  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累计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补缴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后,原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方可视同。

  享受医保待遇有何条件?

  缴满25年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25年须自行补足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已退休人员,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上述单位已退休人员,应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连续参保24个月以上才能享受正常医保待遇

  职工(或个人)应当连续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24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缴纳的医保费有多少能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的全部划入单位缴的部分划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上的,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少于32元的,按32元划拨;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6.4%,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少于20元的,按20元划拨;退休人员无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20元划拨。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8%;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基本养老金金额,参照上述退休人员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结余过多可扩大支出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起付标准以下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个人现金支付。

  为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率,个人账户结余过多的,可以扩大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医保中断怎么办?

  中断超过3个月中断期间医疗费只能自付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关系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医疗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应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人愿意补缴的中断缴费前后视为连续参保

  本人愿意补缴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前后视为连续参保。中断补缴后12个月内,按下列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24个月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正常职工的50%。中断补缴后正常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本人不愿补缴的,中断缴费前后不视作连续参保,连续参保时间重新计算。

  用人单位未缴费职工可申请清欠

  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申报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造成参保职工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和正常参保缴费的,允许参保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清欠医疗保险费后终止与原用人单位医保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

  福州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外地调入者退休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享医保待遇

  从外统筹地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即2001年1月1日前转入我市的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限制。

  已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要跨制度转移至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必须从新年度开始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要跨制度转移至职工医保的,其年度内已发生的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医保费用视同职工医保费用累计计算,待遇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如何办理?

  医保机构统一办理相关费用从个人账户扣缴

  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共同负担。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缴费,医保中心可以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扣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已改制、关闭、破产、撤销的企事业单位已按原规定缴纳一次性预留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其职工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也可从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本报记者 何佳媛)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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