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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保障对象实行梯度保障分档补贴

2013年12月11日 16:01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昨日联合下发文件,正式出台《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我省将有序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对保障对象实行梯度保障,分档补贴,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住房资源配置不近合理,特别是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置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为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资源优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有序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保障对象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

  意见明确了保障对象及准入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十二五”轮候计划及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并定期调整公布。

  梯度保障 低保收入线以下按照85%发放租金补贴

  我省将对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分档补贴、梯度保障。具体补贴系数如下:

  低保收入线以下,按照85%发放租金补贴;低保至低保线×3倍之间,按照50%至85%发放租金补贴。低保线×3倍至中等收入的80%之间,按照50%至15%发放租金补贴;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定期对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发放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租补分离 未享受实物保障,继续发放租金补贴

  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保障对象收取房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即期对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对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市场公布。

  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按规定调整租金补贴档次,直至不再补贴,实现柔性退出。

  租赁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意见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严格实行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对其中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给予一定的补贴;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住房保障部门汇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使用情况。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维修养护。(记者 朱雪娇)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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