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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无偿加班要靠两条腿走路

2013年12月17日 13:53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15日联合发布《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3年报告》称,中国劳动力加班较多,普遍存在工作时间较长现象。从加班及加班的时间、工资来看,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雇员在被调查时点的上个月加过班。值得注意的是,45.44%的加班雇员无任何补偿。(12月16日《北京晨报》)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员工加班根据加班时间不同分别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百分之一百五、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这一规定有两个作用,一个是对劳动者的补偿,另一个是避免加班。为什么可以避免加班呢?因为员工加班,单位要多支付工资。但假如让员工无偿加班,那么减少加班的目的就不存在了。相反,因为是无偿加班,单位还更喜欢让员工加班。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员工加班普遍和加班员工超四成没有加班费是互为因果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我们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上的两条腿并没有走好。国际通行的经验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法律保护,一个是工会争取。法律保护,就是国家出台法律制度,保护各项劳动权益;而工会争取呢,则是劳动者自发行动,成立自己的组织。只有两个途径相互配合才有效,因为法律制度不会自动发挥作用,还必须靠监管部门和劳动者自己,尤其是劳动者自我争取。

  工会是劳动者的“娘家人”,不是简单发块肥皂、发个毛巾,来点劳保用品,组织看场电影什么的,应该履行好这个娘家人的角色。与劳动者站在一起,为他们排忧解难。

  这些年我们也在不断地完善劳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过程当中,因为一些地方政府的错位,导致这些法律制度的落实并不给力。主要表现为,有的是劳动者在通过法律制度维权的时候,成本太高;有的是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一些职能部门一屁股坐到了资方一边。其实,从本质上来看,监管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其积极性主动性也肯定不及劳动者自己为自己争取权益。但遗憾的是,对于劳动者组织起来争取权益,又往往以种种借口加以限制。

  显然,解决超四成加班雇员没有加班费的问题,一个是监管部门要让法律制度从纸面上走下来,真正的落实下去,另一个是,允许劳动者积极采取行动,争取自身利益,从而在与单位、老板谈判时,多一些筹码,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问题。总之,法律保护和工会争取,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两条腿,一条都不能短了。

  □王攀(媒体工作者)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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