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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污染环境单位及个人将被追责

2013年12月20日 14:45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伴随日前出台的《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市对外进一步展现了整治大气污染的信心和决心。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级地方

  政府和履行政府职能的产业园区、各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今后,市民如果发现有扬尘、噪音、焚烧秸杆等行为,可以依照《规定》进行投诉。《规定》明确,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对本行政区的扬尘、小火炉、餐饮业等污染源实行网格化管理。

  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止秸秆焚烧,监控辖区污染企业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兰州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园区内环境保护工作。

  《规定》还对20余个部门的环保责任进行了明确。如环境保护部门要监督管理各类污染源,统筹实施区域污染治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则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同时,对全市及县区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及总量控制等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建立健全市域内环境监测网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负责协调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做好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则要对未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协助环保部门制定实施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工业企业限产、停产计划。加强监管,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进入主城区等。

  《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中的职责,还建立了目标责任分解和定期报告、通报的制度,对重点环境问题的监控和检查的制度,对污染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受理查处、应急响应和联合执法的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规定》最后指出,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吕晟君实习生何怡璇)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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