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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2013年12月24日 14:35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12月23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勋武宣布,《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自今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对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了解,有20多个省区的活畜禽和动物产品经过我省流入流出,动物疫病防控任务量大面广,任务艰巨。据统计,我省每年需对1.4亿头只畜禽开展免疫、检疫以及监测、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条例》鼓励动物饲养者按照健康养殖的要求,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同时还规定,新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厂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四类动物生产经营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明确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对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条例》规定,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调入前,向调入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机构申报备案。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要经过指定通道及道口进入本省。输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及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从省外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记者赵万山)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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