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帮忙“讨薪”不如严惩“欠薪”
2013年12月25日 11:22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截至11月底,我市为农民工追发工资、劳务费及赔偿金4941万元。(《太原晚报》12月24日)
农民工工资本来就不该被拖欠,然而现实中,农民工被欠薪的新闻不时出现,一次又一次刺激着我们的神经。
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欠薪可以而且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预防欠薪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须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生未及时结算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等情况时,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相关法律规定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欠薪者也多半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才是导致欠薪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治标更需治本。无论从成本还是社会影响考量,“讨薪”均是“下策”。所以,与其帮农民工“讨薪”,不如用法律严惩“欠薪”。只有将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让欠薪者付出代价,欠薪事件才会减少。(作者为湖北媒体人 余清明)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