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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不给员工缴公积金 单位最高罚5万

2013年12月27日 14:0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单位不肯缴存公积金的或者少缴的,员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单位最高将面临5万元罚款;逾期不缴或少缴的,超过期限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公布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可在2014年1月19日前发至该中心邮箱:admin@zszfgjj.gov.cn

  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出台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保护职工利益。

  缴存比例为5%~20%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且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同一单位应统一缴存比例标准,特殊情况需采取多个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

  征求意见稿中对单位整体合并、分立、撤销、重组、破产、解散等变动后公积金账户的处理,以及个人账户的封存、销户、转移、停缴等也做了说明。

  单位不缴职工可举报

  公积金管理中心称,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可以和单位协商,也可以带齐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工资凭证、身份证等资料到中心反映,如查明该单位确实未缴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将会和该单位沟通,做好宣传教育,如单位仍未建账或补交的,中心会责令该单位开户缴存或补缴。

  而征求意见稿中对单位违反公积金政策的处罚也做了明确。“职工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监督,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核查和处理。”

  征求意见稿显示,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记者齐华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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