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去“犯罪标签化”是法治进步
不穿囚服、不剃光头、不戴戒具,面前还有桌子和纸笔……24日上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审判庭里,谢佛水有幸成为国内首个享受这一待遇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这是河南在国内率先尝试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即在庭审过程中,从5方面给刑事被告人去“犯罪标签化”(12月25日《大河报》)。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剃光头、戴戒具、穿囚服、坐囚笼中受审已成为惯例。不过,“惯例”并不意味着合理。“疑罪从无”是最基本的司法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审判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不例外。然而,当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戴戒具出庭受审时,这些特点都在传递着一个信号———这是一个罪犯。这种做法,无异于“未审先判”,是对被告人身权利的侵犯,体现的是“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
这些年来,从河南的赵作海案到浙江的张氏叔侄案,再到安徽的于英生案,各种冤假错案不断曝光。我们从中能找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屈打成招”。而“有罪推定”,正是“屈打成招”的根源。这种司法理念,不仅严重侵犯被告的人身权利,更与“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格格不入,理应摈弃。
既然“有罪推定”应当摈弃,那么其“衍生物”———给被告“贴标签”的做法,也该抛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除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犯罪标签化”,以全面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切实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可说是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而这正是法治的进步。(蒋大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