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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存款被电话跨行转走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2014年01月07日 10:3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银行借记卡在身边,卡里的3万余元存款却莫名其妙地不翼而飞,伍女士要求银行赔偿未果,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负全责,赔偿伍女士损失35350元。

  调查 上海第三方机构电话转走存款

  伍女士在建设银行支行开立了账户并领取了储蓄卡,同时开办了基金和网银业务。截至2013年5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35426.92元。5月27日晚,伍女士在家通过网银查询发现,自己的账户在5月21日以“跨行电话支付”形式提取了人民币35300元,并产生手续费50元。储蓄卡不离身的伍女士对此大吃一惊,之后便来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华乐街派出所报案。2013年8月13日,伍女士诉至越秀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合共35350元。

  经查,涉案款项是通过“跨行电话支付”方式被上海第三方机构转走的,而伍女士称她在这个期间并未前往上海,也从未开设电话转账业务,而涉案储蓄卡她一直随身携带,身份证也从未遗失。银行则表示“跨行电话支付”实际上就是使用储蓄卡的消费行为,储户无需开通这一特定业务,只需凭带有“银联”标记的储蓄卡及相应的密码即可电话转账。

  法院 银行未告知该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时认为,由于建设银行在其储蓄卡章程中明确规定,储蓄卡是在ATM机、联网储蓄所和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使用,并不包括“跨行电话支付”,而且“跨行电话支付”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跨行转账并由银行收取一定费用的有偿服务,因此,储户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同时银行有责任告知、提示储户接受该项服务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银行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储蓄卡已经具有“跨行电话支付”业务功能以及伍女士知晓使用该业务所应有的权利义务。

  另外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银行既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跨行电话支付”行为是原告伍女士本人所为或授权他人所为,也不能证明伍女士对涉案“跨行电话支付”行为存在过错责任的事实。法院最终以银行未能尽到保障伍女士账户安全的义务,导致其账户被他人转走款项造成损失为由,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伍女士35350元。目前,银行已经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高风险业务不开通为宜

  目前涉银行卡案件频发,广大市民在使用银行卡取现或消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妥善保管银行卡,最好勿将卡借给他人使用,发现丢失后尽快向银行挂失。

  二、加强安全意识,输入密码时注意周边环境,防止密码被偷窥,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时提高警惕,勿入钓鱼网站,以免泄露银行卡信息。

  三、开通银行卡新业务时,最好先到银行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如风险过高,不开通为宜。一旦发现卡被他人盗刷或转账时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梁子龙 通讯员 杨婷)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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