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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发布照片抓小偷有依据也宜慎重

2014年01月07日 11:1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将小偷扒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发布到专门建立的网络平台上让大家辨认,认出来奖励千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拟从6日起正式实施的抓小偷新举措引发了不小关注。许多人向鼓楼警方提出疑虑:未经司法审判,就将这些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像和视频发布到网络上,是否侵犯肖像权、隐私权?(1月6日《新京报》)

  警方公开小偷照片供辨认引发争议并非坏事,这既是一个普法过程,又有助于构建社会共识,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相应的界限,有助于防止警方权力滥用导致公民肖像权保护陷入尴尬。

  正如当地警方所言,公布疑犯图像有着法理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在国外,公布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是安全部门的一项权力。

  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的当属于构成刑事犯罪嫌疑人。而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有相应的标准限制,对于偷盗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的界定,还有更加细化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在具有明确的证据对其作出犯罪定性,并带来较大的社会危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肖像公布。即便属于犯罪嫌疑人,但只要其不是罪大恶极,不像重案犯等带有攻击性,那么是否公布就值得商榷。由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公布?怎么公布?公布什么都由警方自由裁量,也容易导致相关行为在执行中走偏。

  大家的质疑其实也是一种权利焦虑,因为在很多人看来,小偷与盗窃犯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公布其信息还有一个心理承受力。更何况在一些地方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公开违规者的个人信息造成的侵权,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是否完全有必要,都值得认真审视。从权力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是迫不得已,应当以最大化的保障为前提,怕就怕,剑走偏锋之下伤及无辜,并导致权力行为的扩大化。(堂吉伟德)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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