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101家单位存消防不良行为被公布
2014年01月07日 13:17 来源:西宁晚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2013年,青海消防总队先后对101家消防不良行为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公布,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管理手段,对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制约,切实提高了社会公众消防管理安全水平。
据了解,从2013年6月至10月,青海消防总队对青海兴华彩钢有限公司、西宁市生殖保健院、化隆县富康医药平价超市、海晏县万和宾馆、青海宁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迪士乐娱乐会所、贵德县农村信用联社等101家不同程度存在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占用消防车道、消防器材配置不合理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场所,分5批次进行了公布。每期公布时间为半年。
据悉,不良行为被公布后,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对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场所处以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处罚。同时与住建、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链接机制,工商、安监部门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作为实行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的重要参考;住建部门将其作为资质监管、招标投标、工程监管的重要前提,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最大限度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记者 唐蓉)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