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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1条事项明确不设行政许可

2014年01月10日 13:0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后山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不仅要通过听证会征询意见,草案还需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公开。省政府1月9日发布的通知明确,11条事项不得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通知明确,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

  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再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通过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执行性或者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除省政府规章外,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目录管理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通过严格执行备案、处罚等事后监管方式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通过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许可目录 将不再是秘密

  一个部门到底掌握多少行政许可事项?这将不再是秘密。省政府通知明确,省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制定本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要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收费等情况。

  新设许可 需要“过三关”

  省政府1月9日发布的通知显示,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第一关:起草关

  起草单位认为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必须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关:论证关

  在报送省政府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论证材料,以及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关:审查关

  省法制办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应当征求省编办、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将草案通过山东政府法制网和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编办负责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提出审核意见。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必要性、合理性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记者 高扩)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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