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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大气污染防治细则 PM10纳入约束性指标

2014年01月10日 16:54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有史上最严之称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发布后,福建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由福建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细则》首次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纳入约束性指标,提出2017年的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福州要下降4%以上。

  PM10纳入约束性指标

  就市民关注的空气质量,《细则》首次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纳入约束性指标,并提出了明确目标:到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龙岩市下降15%以上。

  目前,扬尘已成为影响福州PM10和PM2.5的重要因素之一。《细则》要求,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

  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细则》列出了福州市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部分时间表。闽清建筑陶瓷业煤改气工程2014年基本完成、2015年全面完成;长乐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

  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细则》提出,福州、厦门、泉州市继续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做好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他设区市2014年起开始公布监测数据。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此外,省级、福州市、厦门市2015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文浩 通讯员 曾咏发)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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