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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遏制聚众哄抢需破“法不责众”

2014年01月14日 11:22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一车6万多斤的橘子惨遭聚众哄抢后,尽管民警现场“拔枪止抢”,但货主还是仅仅拿到2000多斤完好的橘子。榆中县公安局11日透露,警方对 “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查处。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但截至11日,无一名哄抢者退赔,货主、车主依然为巨大损失焦头烂额。(1月12日《京华时报》)

  面对“1·4”聚众哄抢案,4人被行拘、30人受教育的处理结果似乎不足以为本案画上句号。货主及车主的15万损失谁来赔偿,聚众哄抢事件的频发势头该如何治理,诸多深层次问题值得关注与思考。

  谈及聚众哄抢,人们常常将其归咎于部分国民的 “素质低下”和“道德滑坡”,但理性分析,闹剧频发的背后或不无一种较为普遍的心理迷失,那就是当物品呈散落状态时,其产权清晰度和受保护程度随之减弱,很容易被视作“公物”或“无主物”,导致乱拿滥用,即便是“物主”明明就在眼前。其实,把“哄抢”解读为“捡拾”,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认知误区。正所谓 “天上不会掉馅饼”,无论缘于交通事故还是事主不慎,散落财物的产权归属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哄抢者缘何我行我素、乱象难抑?这不仅出于“不拿白不拿”的从众跟风,更缘自“拿了也白拿”的侥幸免责。

  “1·4”事件目前面临的尴尬是,该处罚的处罚了,该批评的批评了,但无人退赔、无人自首,由聚众哄抢导致的巨大损失更无人买单。按照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货主有权要求哄抢者赔偿因哄抢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维权取证难,诉讼成本高,只能让受害者望而却步、欲哭无泪。

  聚众哄抢无异于发灾难财的乘人之危或趁火打劫,满足个人的发财欲,泯灭对苦主的同情心,践踏法律尊严,败坏社会风气,其道德“破窗”的负面效应不可小觑。遏制聚众哄抢的蔓延趋势,必须高扬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权威,以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的严惩行动,破除“法不责众”的心理魔咒。比如,让带头哄抢者赔偿哄抢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以起到“敲山震虎”、“枪打出头鸟”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张玉胜)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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